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万里同志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46:50   浏览:9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万里同志讲话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万里同志讲话的通知

(1984年2月17日)

 

  万里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农村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 和全国青少年采种支甘活动表彰大会上作的题为“中国青年应当做开创农业现代化的突击队”的重要讲话(全文已见报),实事求是地概括了农村当前的大好形势,科学地预见了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正确地估价了当代青年农民的本质特征和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团的工作任务和农村青年的前进方向。万里同志的讲话贯穿了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建设现代化农业的指导思想。表达了党和国家对当代青年的热切期望,是农村团的工作的指南,是引导亿万青年奋进的号角。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农村团组织,要组织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卓有成效地开展学习活动。要把万里同志的讲话作为团干部必读文件和团课的重要教材,通过工作会议、团训班、上团课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讨论;要把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同贯彻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结合起来,促进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深入;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万里同志讲话精神,使广大团员青年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共青团中央希望:通过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使广大团干部正确认识农村形势,主动把握发展趋势,彻底清理“左”的残余影响,不断加深对党在农村工作中各项政策的理解,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一号文件上来,真正在思想上明确团组织的任务和工作方向,带领青年围绕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农业转变发挥作用,为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干几件实实在在的事情;通过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对农村青年进行一次农村形势、党的政策和理想前途的再教育,启发他们进一步看到农村的美好现实和光辉远景,带头贯彻党的政策,率先迈开勤劳致富的步伐,做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实践先进科学技术的闯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在创造性劳动中立志成才、兴家富国,担负起开创农业现代化突击队的光荣使命。

 

附:

中国青年应当做
开创农业现代化的突击队

——万里同志在全国农村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
和青少年采种支甘活动表彰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来参加你们的会议,我感到很高兴。去年,你们开展了不少有影响、有实效的活动,其中一项是胡耀邦同志亲自倡导的“采集草种树种,支援甘肃改变面貌”的活动;一项是团中央、农牧渔业部、中国科协联合发起的“农村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活动。这两项活动围绕四化建设,道眼于经济发展的战略全局,调动了广大青年的积极性,把青年的爱国热情变成了建国的行动,致富愿望变成了致富的实践,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从去年八月到年底全国青少年义务采集草种树种一千一百万斤,大大超额完成了党中央交给你们的任务。农村青年学科学用科学出现了新的、更大规模的热潮,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两项活动搞得很好,既有利于四化建设,又教育了青少年,锻炼了团干部,活跃了团的工作。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向你们采集草种树种表彰会和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表彰会表示热烈祝贺!向在两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

  今天在座的同志当中,多数来自农业生产第一线,还有些是从事农村青年工作的。我想借这个机会,讲一讲我国农村形势,讲一讲农村青年如何为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而奋斗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当前我国农村正处在一个深刻的变革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冲破“左”倾错误的束缚,为农村经济改革开辟了道路。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把农民的劳动成果与农民利益紧密相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几年来,我国粮食连年增产,去年又获得大丰收,总产达7,600亿斤,占世界第一位;棉花增产幅度更大,总产9,000万担,也是世界第一位。第六个五年计划规定的农业总产值,粮棉油等项主要指标,已经提前两年超额完成。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生活有了进一步改善。1983年,全国农民的货币总收入为1,970多亿元,平均每人240多元,比一九七八年增加一倍;农村商品零售总额为1,660多亿元,平均每人200多元,也比一九七八年增加一倍。这些数字平均到每个农民身上,虽然不算大,但对我们这个拥有八亿农民的大国。显然是很了不起的成绩。可以说,三中全会以来的几年,是建国以来农业空前飞速发展的时期。这个振奋人心的事实充分证明:我们现在发展农业的路是是走对了。

  我国农村经济的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个文明、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远景面貌已经露出了地平线。但是这场改革并没有完结,而是刚刚开始,今后的路程还很长,任务还很艰巨。我们既要看到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又要看到新出现的许多亟待解决的课题。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地探索,使现有的改革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最近,中央书记处几次开会,研究农村工作问题,又制订了一些新的政策。中央今年的一号文件已经发下去了,还有几个文件准备发。中央决心,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放宽农村经济政策,放手发展商品生产,鼓励农民勤劳致富,尽快实现四个根本的转变,使中国农业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一,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我国的农业,长期以小生产为特点,商品生产极不发达。在建国以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对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鼓励,有时甚至错误地加以限制,使农业商品率极低,不少穷队完全靠贷款,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社员群众买油盐的钱都没有。这几年情况有了变化。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鼓励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经济政策,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在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涌现出一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农村的商品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一九八一年每个农业人口平均提供的商品量比一九七八年增长了百分之六十七点八,三年增长幅度差不多等于过去的二十年。许多地方的材料表明,专业户、重点户的商品率都在百分之七十以上,远远高于普通农户。专业化程度越高,就愈加要求加强社会化的分工协作,就愈加要求生产过程和产前产后有可靠的服务系统,要求改进操作、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工作和设施,使商品运转加快,流通渠道畅通,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专业户代表着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中央要求,对专业户要十分珍惜、爱护,积极支持。在当前,最好的支持就是放手发展商品生产,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满足他们对信息、供销和技术进步的需求。为此,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如鼓励发展粮食专业户和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在有条件的地方,给他们以必要的经济支持;国家扶持服务性专业户的发展,支持发展农村运输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业、建筑业;党和政府还允许农民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指导下,进入流通领域,从事商业活动。这些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农村青年要积极宣传,带头贯彻执行。

  我们搞现代化农业,发展商品生产,就要不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我们的传统农业尽管有许多好的东西应该发扬,但从总体上讲毕竟还是落后的。现代化农业,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以保证大幅度增产。在座的青年学科学用科学的先进事迹,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你们在学科学用科学方面带了一个好头,但决不能满足。希望农村青年同志们开阔眼界,勤于和善于学习新的东西,面向世界,学习世界先进经验,努力掌握先进的科学知识,为发展我国现代化农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由单纯抓粮食向多种经营转化。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农业长期搞单一经营。“以粮为纲”变成了“以粮为业”,束缚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再三强调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社员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这就为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开辟了道路。近几年来,农村分工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并有一批农业劳力逐步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布局创造了条件。不改变“八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农民富裕不起来,国家富强不起来,四个现代化也就无从实现。

  实行多种经营是一项发展商品生产,满足人民生活多种需要的重大政策,也是富裕国家、富裕人民的战略方针。目前农村的多种经营有三个领域:一是种植业的多种经营,使经济作物生产和粮食生产相互促进。二是广义的农业的多种经营,使林牧副渔业和种植业相互促进。三是整个农村范围的多种经营,即农、工、商综合经营,使工业和农业相互促进,生产更多的产品,满足人民的多种需要,使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寻求出路,并带动商业和集镇服务业的发展。许多先进地区的经验证明,多种经营进入到第三个领域,农民才能真正富裕起来。因为这样的经济结构生产部门较多,能容纳更大量的劳力;劳动生产率较高,能积累更大量的资金。“无农不稳,无商不活,无工不富”,这里面包含着深刻的合乎我国国情的道理。最近,中央准备批转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鼓励创办和发展社队企业。同时,我们还鼓励农民继续发展家庭工副业,进一步搞好多种经营,发展各种专业户、重点户。为了促进商品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从事多种经营的专业户,可以不承包责任田;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离土不离乡”。这种政策既有利于农村社队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也有利于耕地的相对集中和合理利用,适当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

  第三,由自然生态的恶性循环向良性循环转化。我国历代的农业政策一直是扩展耕地,不惜毁林种田,围湖垦殖,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气候干旱,严重地破坏了生态平衡,一些地方出现了自然生态恶性循环现象,受到大自然的惩罚。

  要建设现代化农业,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从全局来讲,把生态系统的恶性循环转化为良性循环,根本出路在于大力种草种树,增加绿色植被面积。特别是在山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必须真正从过去单纯抓粮食的影响中摆脱出来,狠抓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我们不能把眼睛只盯在现有的十几亿亩耕地上,要把目光转向一百四十四亿亩广阔的国土。这一百四十四亿亩中,约有一百亿亩可资利用。从局部来讲,我们要把保护、改善、增殖资源与合理利用资源结合起来,切实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来组织生产活动,保证农业资源的合理和充分有效的利用。比如有些青年利用动物粪便搞沼气,剩渣喂鱼,塘泥作肥等等,既可以使有限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又有助于生态的良性循环。

  绿化祖国是一项百年大计。要调动亿万群众积极投入种草种树这一运动中去。为此,中央决定进一步放宽政策:将集体的荒山荒滩部分或全部划给社员作自留山,由县政府发给使用证。土地为集体所有,所造林草归自己,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划定自留山后,其余的荒滩荒山可以作为责任山,承包给农民。要因地制宜,宜乔种乔,宜灌种灌,宜草种草,迅速增加林草植被。另外,我们还要继续大力倡导全民义务植物。城乡义务植树要有规划,有要求,建立管护责任制,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落到实处。在这里,我特别要提一下,在绿化祖国,造福千秋万代的伟大事业中,广大青少年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九八三年,仅十九个省的青少年四旁植树二十六亿五千万株,造青少年林四百六十一万亩。特别是去年的采集草种树种活动,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将有力地促进大西北生态环境的改变。希望广大青少年把绿化祖国作为一项重要活动,长期坚持下去。

  第四,由靠行政管理方式向按照经济发展规律组织生产的方式转化。多年来,我们在农村搞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结果吃了不少苦头。实行责任制以后,我们打破了这种束缚,改为按照经济规律组织生产活动,经济效益较高,深受农民的欢迎。应该看到,这是农业经营管理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应该热情扶植。可以预计,随着农村分工分业和专业户的发展,这种经济管理方式将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大发展,将会出现更多的新经济实体。它代表了农村经济管理的方向,对这点我们必须有充分的估计。

  我从以上几个方面,讲了我国农业必须实行一系列根本的转变。这些转变,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我国农村由贫穷落后向富裕文明的转变,是为了使广大农民更加富裕,是为了我们的国家兴旺发达。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站在历史潮流的前头,自觉地、主动地促进和推动这个转变的实现。

  实现我国农业上的伟大转变,走我国自己发展农业的道路,是一个大题目,这一方面我们刚刚起步,我想,这个题目靠我们这一代是做不完的,要你们青年一代接着来实践,来完成。对这一代青年农民,党和人民是充分信赖的。走中国农业发展的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要充分发挥新一代的青年农民的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是农业生产第一线的重要力量。我国大约有四亿劳动力,三亿在农业。在三亿劳动力中,青年约占60%。历史已将这一代农村青年推上了建设现代化农业的生力军地位。

  二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身强力壮,精力充沛。这是你们的优势。长江后浪推前浪,一辈新人必然要接替老一代,并且胜过老一代。

  三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有文化知识。农村的“文化人”多数是青年。你们视野开阔,有经济头脑,具备发展商品生产和多种经营所需要的素质。

  四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思想活跃,敢想敢干,接受新事物快,最少保守思想。对青年的这个特点,毛主席曾多次热情地加以赞扬。在中央书记处讨论团的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时,我讲过这样的意思:青年敢想敢干敢说,是很可贵的。我们要鼓励他们去闯,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千万不要把青年搞得唯唯诺诺,这也不敢干,那也不敢干。如果青年一代失去了进取的锐气,那我们民族还有什么希望?我们搞四个现代化,特别需要青年一代发扬创新的精神。现在中央的政策都是鼓励人们放开手脚去开创新局面,青年人更应该大胆地、放心地干,把潜力和能量充分发挥出来!

  农村青年同志们,历史的重任已经落在了你们的肩上。今后若干年,我国将处在一个农村全面振兴、向富裕文明发展的重要时期。过去,由于长期以来“左”的错误影响,农村变化不大,挫伤了青年农民的积极性,相当一部分青年看不起自己,觉得务农“身价低”,总是千方百计地想跳出“农门”。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的巨大变化,使农村青年看到了党的政策的无比威力,看到了自己的力量,看到了农村的光明前途。青年从消沉到振奋,从自卑到自豪,从感到无所作为到想要大干一场。毛主席的“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论断,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得到充分的证实。农村青年应该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勇于开拓的进取精神。担负起振兴祖国农业的光荣任务,把个人的思想、前途同建设美丽富饶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联系在一起,热爱农村,建设农村。党中央、国务院期望全国所有的农村青年勇敢地站在实现我国农业伟大转变的最前列,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做实践先进科学技术的闯将,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成为一代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现代化科学知识的新型农民。

  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就是要带头执行党的农村政策,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勤劳致富。我们党在农村的政策是鼓励和扶持一部分农民先富裕起来,并且通过他们的示范,推动整个农村经济向前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这个政策需要广大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积极响应,带头实现。在当前,农村青年发挥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带头勤劳致富。你们要认真学习党的政策,进一步破除“左”的思想影响,坚韧不拔地勇敢地从事各项开发性事业,扩大致富门路,不仅在种植业、养殖业,还要在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方面大显身手。我们深信,只要一代新型农民沿着党指引的富国富民道路坚定地走下去,农业生产力就一定会大解放、大发展,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打开新局面。

  做实践先进科学技术的闯将,就是要努力学习、带头运用、积极推行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知识。实现农业的伟大转变,既要靠政策,还要靠科学。专业户、重点户之所以能够获得较一般农户高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劳动生产率,掌握和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农业生产向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者的技能越来越不是以体力为基础,而是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在逐步缩小。农村青年不仅要继承传统的经验,更多地使用机械,还要有生物工程、化学工程等现代科学知识,懂得商品信息,掌握多种经营的规律。希望你们刻苦学习新的科学知识,大胆进行科学实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使之成为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巨大动力。

  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就是要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的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搞好物质文明建设,也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你们这一代农村青年,不仅要做促进农业根本转变的突击队,还要做建设精神文明的先锋。要自觉抵制资产阶级和其它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做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致富不忘国家,致富不忘守法,团结互助,先富带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农民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农村青年要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逐步改变农村文化生活单调的状况。青年们应该带头破除旧习俗,树立新风尚,带头参加文明村(镇)的建设。建设文明村主要靠农村同志的努力。同时,各行各业也都要带动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军队推广军民共建文明村,企业带动附近的农村,大学在农村建立实践基地,城乡开展联谊活动,这样多方面做工作,形成一股合力,农村的变化就会更快些。

  参加这次表彰会的还有一些做团的工作的同志。我趁这个机会,对团中央的工作,对在农村第一线做青年工作的同志讲几句话。团的十一大以来,共青团紧跟党中央的部署,工作比较活跃,是有成绩的。团中央书记处班子有朝气,敢创新,很勤奋。对于共青团的工作,对于团中央书记处的班子,党中央是满意的。农村团的组织担负着带领青年为实现农业转变作贡献的艰巨任务,一定要纵观全局,当好党的助手。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目标,这就是全局。各行各业,不管你是管哪项具体业务的,都必须议这个大事,懂这个全局。不懂这个全局,部门工作就搞不好。五十年代,邓小平同志就对团中央的同志讲过一句话,叫“议大事,管本行”。要纵观全局,就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今天,做农村团的工作,如果不通晓中央的富民之策,治国之道,我们的工作就会离开四化建设的轨道,走偏方向。我在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说,我们从上到下都缺乏领导大规模商品生产的经验,所以县委书记不能只当“农业书记”,更不能只当“粮食书记”。你们共青团的书记,也不能只当“政工书记”。共青团要成为党称职的助手,就要经常讨论国家大事,天下大事;经常学习党的政策,研究党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想到一起。希望你们从根本改变农村面貌的全局出发,想大事,干大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青年的突击队作用。

  最后,祝同志们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国际法角度解读阿富汗战争

作者:郑明杰
2005-5-8


内容摘要:阿富汗战争的硝烟已经散去,美国推翻了塔利班政权,严重打击了“基地”组织,五角大楼在庆贺战功的同时也背负着滥杀无辜的罪名。而且法学界人士对这场战争所带来的一系列国际法问题的探讨也从未停止,美国发动的这场战争的性质如何,本文将对此问题加以探讨。
引言:2001年9月11日: 两架被劫持的民航客机分别撞入纽约世界贸易中心(WTC)的双塔楼。一个多小时后,两座大楼先后倒塌,数千人丧生。第三架被劫客机撞入五角大楼。第四架可能是飞往首都华盛顿另一目标的客机在宾夕法尼亚州萨默塞特县坠毁,机上乘客显然在这之前曾力图制服劫机分子……之后,美国将责任推给拉登,要求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将拉登等交给美国处理,阿富汗塔利班拒绝将拉登等人交给美国,美国随即对阿富汗进行了军事打击。
正文:美国对阿富汗进行军事打击的理论是:9•11事件是战争行为,阿富汗不将拉登等人交给美国就是参与了战争,国家有权对战争国进行打击。
我认为美国对阿富汗进行军事打击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9•11事件不是战争行为,而是恐怖袭击。恐怖主义是个现代名词,包含特定价值体系内的谴责色彩,其字面含义远远不能代替其实际的历史和现实内涵。如果不考虑价值评价问题,恐怖主义仅仅是一种暴力对抗的样式,往往由极弱一方对极强一方实施。尤其当弱者获得“信仰”和“正义”(不论哪种价值体系,比如伊斯兰、基督教、民族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双重支撑时,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这种非常规的暴力样式。只要力量悬殊的对抗关系一旦形成,恐怖行为就会出现,强的一方越强,弱的一方也就越趋向采取恐怖手段。不管人们出于何种情感对它千番诅咒、万般怒骂,恐怖主义就是不按强者规定的暴力游戏规则行事,这是人类暴力史上带有规律性的现象。国际法上认为战争行为是国家和国家的武装冲突。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大多数是国家行为,这一点与我们通常对战争的认识是有一些不同的。国家行为通常由国家代表的行为表现,例如:外交人员、国家军队、政府等的行为,其他个人行为不能认为是国家的行为。9•11事件中恐怖分子劫持了美国的民航班机,但是这些恐怖分子的身份没有国家承认或者有证据显示是某个国家指使。故9•11事件的性质不是国家行为,而仅仅是恐怖分子的个人行为。9•11认为是对美国的战争是缺乏国际法支持的。既然不是战争那么美国对于阿富汗的打击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现代社会对于国家的战争权行使限制在国家受到侵略的自卫战争,其他一切战争行为都是非法的。国家与国家的关系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不应使用武力。美国打击阿富汗的行为是以一个没有理由的理由,作为借口对一个主权国家的侵略行为。
其次,阿富汗政府没有参与战争。阿富汗塔利班政权拒绝交出涉嫌恐怖行为的拉登等人,是有国际法依据的。美国要求将拉登等人交给美国的请求,应当适用引渡等法律规定。在国际实践中,引渡一般是以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为基础的。引渡条约通常为双边的,如1971年加拿大和美国之间、1972年英国和美国之间订立的引渡条约。这种双边条约是各国间相互承担引渡义务的主要根据。多边的则有《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93),《欧洲引渡公约》(1952)和一些规定有引渡条款的国际专约,如《凡尔塞和约》(1919)、《关于在德国承担最高权利的柏林宣言》(1945)、《对意和约》(1947)、《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1948)、《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条约》(1971)、《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等。引渡制度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的,通常只有双方在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保护国才根据条约义务,必须引渡当事人。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保护国没有义务将当事人引渡给追捕国。阿富汗与美国没有任何引渡协议,故阿富汗没有义务必须引渡拉登等人给美国,阿富汗引渡拉登或者保护他完全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行为,无可厚非。美国在国际法上没有权力对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采取任何武装行动。即使我们退一步说,阿富汗同意引渡拉登等给美国,根据国际惯例美国也应当提供拉登等人涉嫌恐怖行为的相关证据,如果不提供相关证据阿富汗依旧不应当引渡拉登等人给美国。可是现在美国对阿富汗的战争进行到了最后阶段,指控拉登参与恐怖行动的证据也仅仅是几盘从阿富汗缴获的没有直接说明拉登参与9•11事件的录像,可见美国在要求引渡拉登当时,并没有提供任何可以证明拉登参与9•11事件的材料给阿富汗塔利班政权。阿富汗不引渡拉登给美国是没有任何不当之处的。
即使抛开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不说,单从整个事件涉及的国际法问题来看,美国对阿富汗的战争性质也是不符合国际法要求的。
合法使用武力的两种情况:国家自卫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战争权历史上曾经被认为是国家一项固有的权利。一个国家如果对一些事物觉得不满意,那么它可以 诉诸战争解决。从人类历史的发展到上个世纪初,确切说在1899年到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这个时候对所谓的战争权,或者国家把战争作为国家的工具做了很大的限制。1928年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公约叫做《巴黎非战公约》,正式从法律上将战争摒弃在国家推行政策之外,废除战争作为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联合国成立后有了新的规定,联合国本身就是在战火中成立的,它成立的四个宗旨之一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最重要的宗旨就是 避免人类再度遭受战争。联合国宪章中的第二条中的第三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四款不得非法使用武力都非常明确的体现了这一点。联合国宪章以后,合法使用武力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的自卫行为,第二类就是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或者我们俗称的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严格来说,联合国安理会是通过决议的方式采取集体安全措施。
再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讲,文明往往体现在对错误和犯罪的惩罚程度和手段上,偷一个小钱包就砍掉一只手,以文明法度观之都属于犯罪,而后者给人突出的印象是惩罚或报复手段的野蛮和残酷。以下是几条报道摘要:
美军轰炸机在阿富汗上空盘旋,一旦获得情报,卫星制导导弹就飞速冲向地面。五角大楼一直都对自己的高科技情报技术深信不疑。面对众多指责,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和军方发言人反驳说,有关误炸的消息都是敌人的诬蔑宣传,故意中伤美军,损坏反恐战争的形象。他们坚信自己部队的打击行动准确无误,宣称为了避免平民伤亡,军方已经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措施,并对任何“间接伤害”表示遗憾。
但是事实却是,美军的情报确实出现了错误,导致了不必要的伤亡。联合国、各国记者和援助机构都曾指证,美军的空袭目标并不完全都是准确的,事实上存在可观的平民伤亡情况。
据当地人透露,成百上千、甚至成千上万名无辜的阿富汗人民死于美军的炮火之中。许多悲痛的阿富汗家庭控诉美国的罪行,强烈要求为无辜亡魂正名。
一个名叫古尔纳比的年轻人怒不可遏地质问:“谁能告诉我?为什么我的家被毁了?!55口人都死了,甚至还有小孩子?!我们家根本没有阿拉伯人(指“基地”成员),那里只有我的家人,我们过得好好的,天天祈求安拉保佑和平。”
仅从这些无辜亡魂来说,美国对阿富汗的军事打击的性质已经违反了国际法的要求。
这个世界不是一副精确的多米诺骨牌。布什这个档次的大玩家总是希望把世界纳入其战略规划,而命运对这些大玩家的惩罚就是,他们永远无法看清自己的决策的后果。亚马逊流域的一只蝴蝶扇动翅膀,会掀起密西西比河流域的一场风暴——蝴蝶效应是对决策者的诅咒。在美航11次航班撞击纽约世贸中心那一刻,有谁能预见这些后果?如果把11次航班视为一只巨大的蝴蝶翅膀,那么她引发的风暴已覆盖全球。现在看来,阿富汗和伊拉克已证明布什政府的胜利,一个新帝国的兴起已不可阻挡;但是从长远看,未必如此——今日的胜利也许正是衰落的开始。谁知道9•11引发的风暴将把美国吹向何方?

结论:现在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很多人都有这样一种共识,即美国的外交政策是一种十足的霸权主义行径。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国恣意妄为,他现在的行为正在破坏着整个世界的秩序,已经变成了地地道道的国际秩序的破坏者。他一次又一次的非法使用武力。任何国家在使用武力的时候,一定要符合联合国宪章。从另一个角度讲参加战争法条约的国家比参加联合国的国家还多,但战争几乎没有停止过。违背战争法的很多;大家都呼吁停止战争,但实际上战争是停止不下来的,这些都表现了国际法不是万能的,国际法具有自身的软弱性,但是不能由此而否认了国际法的意义和法律性。国际法受国际政治、国际势力的影响很大,这是现实。人类社会通过几个方式: 法律的、武力的、政治的,一起使人类社会能够更加平安,这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法律还要起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陆宏兵,《DIY新闻人记录"9•11"》,《南方周末》,2002年9月12日
199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
李鸣《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探究》法学评论, 2002(3);
陈乔之, 田炳信《试论恐怖主义与反恐怖主义》当代亚太, 2001(12);
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
[法]夏尔•卢梭 张凝等译《武装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9日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由热源单位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热力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企业);
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城市供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逐步推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按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和供热质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第八条 供热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核准。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专项规划预留的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泵站等供热工程,应符合供热专项规划,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供热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
供热工程及其建设工程的配套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确定的供热单位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其它永久性供热工程。
前款规定的供热范围内已有的分散锅炉,由环保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限期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系统。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或者单体建筑建筑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建设,红线以外至热源厂区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建设。
第十四条 支持、鼓励发展与热源工程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城市热力管网建设,并与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相协调。
第十五条 新建及既有采暖建筑,在并入新的集中供热管网或城市热力网时,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增容费。
供热增容费由供热企业按规定标准收取,全部用于新增用户并网扩容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需要纳入集中供热管网且符合入网条件的,供热单位必须与入网申请人签订入网协议。协议签订后30日内由供热单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入网协议主要包括入网面积、费用标准、验收移交约定、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按照规划建设的供热工程需要穿越某一地段、空间或者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补偿。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需在当年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第三章 供热计量

第十八条 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供热计量。
前款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十九条 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均应当按照国家供热计量的有关规定,履行供热计量相关审批监管职责,保证新建建筑具备实行供热计量的条件。
新建建筑的供热系统应当按照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要求设计、施工安装。选用的热计量装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后方可安装使用,由供热单位负责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和维护管理。
未实行供热计量的新建建筑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二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建设、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既有建筑和供热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热力站及供热管网节能、平衡及热计量改造。改造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产权单位、供热单位和个人合理承担。
既有建筑室内单管循环供热系统,应当逐步改造为分户循环、分户控制、分户计量供热系统。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应当严格执行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因违反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对热源、热力站、供热管网等按照供热计量的要求进行系统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
第二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组织有关专家及国家承认的检测机构对改造后的节能效果进行评价。

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规划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用户供热。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一经批准成立,不得擅自退出供热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退出供热市场的,需在采暖期开始之日前六个月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供热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供热市场。
采暖期间,供热单位不得退出供热市场。
第二十六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分别签订供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应当使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制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七条 热源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确保供热单位取得所需的热量。
供热单位临时增加或者减少所需热量,应当征得热源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需要供热单位供热的,应当在开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
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九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给用户适当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采暖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因特殊原因提前或延长采暖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内,居民室内的平均温度应不低于18℃,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居民室温检测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采暖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的新建筑、可能危害其他用户采暖或者正常居住的用户不得申请停止供热。
第三十三条 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供热管线或者散热器;
(三)擅自安装、改动或更换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其它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承诺的服务标准和质量,设置并公开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投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单位应当自投诉之日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提出处理方案。
第三十七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赔偿: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取暖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三)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房屋包括门窗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五)采暖设施老化、堵塞、气堵、漏水等原因,没有采取措施的;
(六)采暖系统设计、施工安装不合理,不符合供热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
(七)其他发生供热单位不应赔偿的情况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章 供热收费

第三十八条 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供热单位可以直接或委托其它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采暖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向购房人移交的房屋,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和调整热价时,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举行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热计量收费办法,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改革,供热单位应对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实行按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用户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逐步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实行按热计量收费。
第四十二条 未实施供热计量的用户,采暖费暂以建筑面积计收。用户采暖建筑面积应以产权人房产证书为准;供热单位有权复核采暖用户房屋面积,当用户、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采暖建筑面积与实际不符时,应由房管部门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和房屋产权人的参与下重新核定房屋面积,并按核定后的面积计收采暖费,多收或少收部分由供热单位予以退还或追缴。
第四十三条 用户采暖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缴纳。新建房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缴纳;租赁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缴纳,但承租公有住房的,采暖费由房屋承租人缴纳。
第四十四条 采暖费缴纳期限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用户可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但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前至少缴纳50%的采暖费,采暖期结束前缴清本采暖期采暖费。
第四十五条 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确认供热温度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温度至供热温度达标期间,为室内温度不合格天数。
室温不合格天数内,由供热单位造成温度不达标的,采暖费按50%缴纳;不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热用户应按照规定全额缴纳采暖费。
第四十六条 用户逾期未缴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可对其采取停止供热措施,但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
对逾期拒不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用户追缴所欠采暖费及滞纳金。
第四十七条 用户停止使用供热设施1个采暖期以上的(含1个采暖期),可以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暖申请(保修期除外)。用户应在采暖期开始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由供热单位采取停暖措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按总额的30%缴纳采暖费。
第四十八条 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制度。供热保障统筹金主要用于保障城市特殊困难群体等热用户正常用热,供热旧系统技术改造、供热资源整合、燃料结构调整的补助资金和公用供热管网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的收费人员在收费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相关证件,用户不得拒绝收费人员登门收费;如用户拒绝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并依法追缴采暖费。
第五十条 供热单位用水价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工业用水价格执行;用电价格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与维修

第五十一条 在当地规划区域或已建成供热设施的地上、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
(三)堆放垃圾、排放污水、废水;
(四)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
第五十三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并根据供热设施使用年限和状况进行更新、改造,保障设施运行安全。
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供热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热源、锅炉设备、供热管网等公用供热设施的产权和经营权。
第五十四条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保修期内,供热采暖设施的改造、维护由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供热采暖设施的改造、维护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费用从物业维修基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建有换热站的,换热站接口以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换热站至楼栋入口供热设施由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改造、维护。
未建换热站的,建筑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改造、维护;建筑红线以外至热源厂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改造、维护。
用户楼内、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改造、维护。
供热单位计提的供热设备折旧费,专项用于供热设备的更新改造。
第五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维修人员及维修设施、设备,按照供热设施、设备维修管理的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维修、养护,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转。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维修、抢险和投诉服务电话,在采暖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 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后,供热单位在采取应急抢修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因抢修供热设施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十七条 热源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监督;单位用户、住宅小区庭院管网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费用由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
第五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供热设施以及地下管网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十九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
用户供热采暖设施发生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后,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二人以上到现场配合,可以入室抢修。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用户室内装修遮挡供热设施影响抢修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未自行拆除的,由抢修单位拆除,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一)擅自变更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准建设供热工程项目的;
(三)挪用供热工程配套费的;
(四)电力监管部门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是指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件等)。
本办法所称供热共用设施包括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泵站、阀门室(井、计量器具、室内立管、地沟底管)。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是指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及其附属设备。
第六十四条 各县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