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厅、办),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机制,引导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整体水平,加强担保风险防范和监控,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解决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推动企业在经营条件趋紧的情况下进行调整,促进企业加大重组和改造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加快结构升级和产品换代。支持就业容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专门支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给予补助。为做好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主要内容
对各地区(不含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大连)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度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按照贷款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东部地区)或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
(二)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四)经济效益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2008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在5亿元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七)2008年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八)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月1日~9月30日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担保额在8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担保总额的1%给予资助。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四、项目申报资料
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三)2008年度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四)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附件1)及协作银行担保业务说明或证明;
(五)2008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六)2008年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五、项目的组织申报及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补助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补助资金项目的申请工作,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机构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项目的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同时通过网络上报电子文本,网址:www.sme.gov.cn),在2009年1月25日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资料包括:
(一)补助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2008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
(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报的相关资料。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支持额度,将预算指标及时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项目组织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人:财政部企业司 黄健
联系电话:(010)68552428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司 叶定达
联系电话:(010) 66013721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下载:
2008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74/n11298733/n11719122.files/n11719126.xls
2008年度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汇总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5074/n11298733/n11719122.files/n11719130.xl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原则,树立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良好形象。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转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执业注册税务师转入、转出税务师事务所;
(四)执业注册税务师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
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定期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经批准新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原未公告的一次性公告);
(二)税务师事务所合并、组织形式变更;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变更;
(四)税务师事务所停业、歇业及注销。
三、年检合格和未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税务机关应将年检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以文件形式发送所辖地(市)、县(区)税务机关。
四、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应事前向执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进行备案,税务机关应将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五、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权限查处和公告。
地(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六、执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所列行为之一的,省税务机关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定期将处理结果在报刊或行业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告。
七、建立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是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具有促进作用。实施公告制度涉及到监管体系、管理职责、监控标准、操作规程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制定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