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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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大常委会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1年12月26 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改善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特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汕头港内湾的范围,是指东以外导流防沙堤第一转折点往西南垂直线为界(北京座标x80543.5/y76974.5、 x79287.5/y75435.1),西以汕头市与揭阳市行政界线及西南延伸线为界(北京座标 x88396.7/y55614.5、 x86545.4/y54407.6),南、北临现状岸线的水域、滩涂以及岸线。

二、市人民政府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汕头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汕头港内湾资源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海事、规划与国土资源、水利、建设、城市管理、林业、交通、港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汕头港内湾的资源和环境保护工作。

三、禁止在汕头港内湾围海造地。严格控制汕头港内湾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确因特殊需要,市人民政府应充分论证,按法定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严格控制汕头港内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申报手续。
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汕头港内湾城区园林和绿地。禁止毁坏汕头港内湾湿地,禁止捕杀候鸟、留鸟和破坏珍稀水生生物资源。

四、禁止向汕头港内湾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汕头港内湾倾倒、抛投和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严格控制向汕头港内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污水的综合整治。

五、禁止在航道、锚地、军事用区以及在汕头港内湾其他非养殖规划区的滩涂从事水产增养殖、立桩围网捕捞作业。在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经批准进行水产增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放饵料、施肥和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汕头港内湾水质污染。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检举、控告违反本决定和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汕头港内湾生态环境、水域使用和滩涂、岸线规划进行检查监督,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对违反本决定和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拆除、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和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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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已经1998年9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努尔·白克力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对离休干部和七十岁以上
          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先优待服务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的离休干部和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商贸委、市建委、市文化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年满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向所在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申办《敬老优待证》,由单位老龄委或退管部门审核造册开具介绍信,统一到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敬老优待证》。


  第五条 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或《离休证》可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进入全市公园(园中园或公园举办大型活动时除外)、动植物园、水上乐园免收门票;
  (二)免费参观市、区(县)举办的各类书画展、摄影展和文物展等展览;
  (三)免费进入收费公厕;
  (四)在市、区(县)、乡(镇)所属医院就医可免收挂号费(专家门诊、急诊除外),并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划价、交费、取药、住院;
  (五)在面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图书借阅证;
  (六)免费乘坐市公交公司市内公共汽车(不含中巴车),乘务员应主动为老年人安排座位;
  (七)乘火车、长途客运汽车可优先购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在在候车室为老年人设候车专座;
  (八)白天到市属各影剧院、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观看电影、戏剧(特殊演出除外),可半价购买门票入场;
  (九)理发、洗澡、购买物品、借阅图书、办理邮电业务、安装和维修电话及办理交费手续等优先予以安排;
  (十)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六条 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含100周岁),可凭当地派出所证明,向区(县)老龄委申报,经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领取《百岁寿星荣誉证书》,并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每人每月领取营养补助费80元,补助到本人去世为止。补助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由财政部门拨给老龄工作部门发放;
  (二)区(县)卫生局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三)每年老人节、春节期间,由市、区(县)老龄工作部门组织对百岁以上老人进行走访慰问,祝贺节目。


  第七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且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获得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要实行登门法律服务。


  第八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对实施本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第九条 市政府监制的“优先优待服务标示牌”,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颁发,各服务单位应公开挂牌。


  第十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换发《敬老优待证》。原颁发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至1998年12月31日。自1999年1月1日起,使用新换发的《敬老优待证》。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乌鲁木齐市关于为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暂行规定》(乌市政〔1991〕95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营业单位年检是否收取年检费的请示》(青工商字〔1999〕第20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2年8月11日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试行)。”我局认为:该规定所指企业包括企业法人
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营业单位,是二者的统称,所以营业单位年检应当收取年检费,其收费标准与企业法人年检收费标准相同。



199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