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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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兴建了一大批大中型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帮助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对保护移民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扶持政策不统一、扶持标准偏低、移民直接受益不够等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仍生活在贫困之中。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有必要也有能力加大对水库移民的后期扶持。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近期目标是,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三)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

━━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

━━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

━━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

━━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

(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八)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1)提高省级电网公司在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提价收入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为了减轻中西部地区的负担,移民人数较少的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的电价加价标准根据本省(区)的移民人数一次核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上述12个省(区)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水库移民所需后期扶持资金出现缺口,由中央统筹解决;其他19个省(区、市)实行统一的电价加价。(2)提高电价形成的增值税增收部分专项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3)继续保留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4)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也应承担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九)扶持资金管理。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应拨付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后期扶持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据实拨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另行制定。

(十)现行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处理。现行的库区建设基金并入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现行的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并入库区维护基金,并相应调整和完善库区维护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另行制定。自完善后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之日起,现行关于征收库区建设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政策即行废止,各地自行批准向水利、水电和电网企业征收的涉及水库移民的各种基金、资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十一)做好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符合条件的大中型水库非农业安置移民中的困难家庭,纳入地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积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帮扶,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依照《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理。

(十二)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扶持项目续建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资金,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并保证对在建后期扶持项目的后续资金投入,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发挥作用。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具体方案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十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可能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影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大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

(十四)明确扶持重点。在提高后期扶持标准帮助解决水库移民温饱问题的同时,要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加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贴息贷款、投资补助等方式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给予支持。

(十五)落实扶持资金。一是现有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和国债资金、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各类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要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二是从筹集的后期扶持资金结余中安排,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等部门另行制定;三是从调整和完善后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筹集。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捐助和企业对口帮扶,努力拓宽资金渠道。

(十六)做好项目规划。要以水库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七)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做好移民工作,妥善解决移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他们的长久生活有保障,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威信,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是坚持以人为本、体现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移民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移民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要抓紧研究组建统一的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新机构组建之前,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也要整合现有移民工作力量,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能,充实人员,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配合做好移民工作。

(十九)制订方案,抓好干部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要细化实施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水库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组成移民工作组,深入库区开展工作。对参与移民工作的干部要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移民工作干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二十)强化监督,保证资金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审定移民人数,核实移民身份,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执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支出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严禁截留挪用。监察部要会同财政部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对后期扶持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一)加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移民法规,配合移民部门做好后期扶持政策的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水库移民的关心和照顾。要把握好宣传报道口径,严肃宣传纪律,防止炒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始终注意做好维护稳定的工作,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移民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确保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委要会同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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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维护中外各方的长期利益,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即初始投资成本,下同)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我部1993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工字第47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按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规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已经计入损益的,因投出资产评估增减值不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企业按照原有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利润处理尚未分配的,可用于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2003年7月4日

浅析区域协作执行

吴胜林


目前“执行难”的问题虽然有所缓解,但其仍是困绕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既有内部的原因,如执行方法单一、执行力度不够等,又有外部的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公民诚信意识的淡薄等。目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整体优势,统一协调指挥,采取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区域协作执行方式,有效地破解了执行难,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现就对这一执行制度浅析如下,与大家共榷。
一、区域协作执行的概念
区域协作执行是指在上级法院的统一管理、协调、指挥下,各地法院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执行任务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行实践中主要包括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协作方式。该制度实质上是对法定执行管辖权的一种变更,是上级法院通过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以致使执行管辖权全部或部分发生转移的一种特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这为该制度的制订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委托执行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住所或被执行人财产不在执行法院辖区的情形而设,是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对执行管辖制度的重要补充和灵活变通,它具有节省执行成本投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等优点。该制度在各项法律中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指定执行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者有执行障碍的案件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交叉执行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上级法院的统一协调和监督下,对案件进行交叉执行的制度。
二、区域协作执行的意义
区域协作执行是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一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破解执行难的一有效手段,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行以上制度后,收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1、该制度可以很好地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将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到无管辖权的法院来执行,执行干警可以摆脱来自外界的“人事关系”、“上级关系”等因素的干扰,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现象的发生。
2、该制度可以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离。提级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制度的推行,可以真正实现审执分离,将审判法院的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来执行,不仅可以杜绝来自法院外部的某些干扰而且还能避免来自法院内部的某些干扰,使执行工作在一个相对“单纯”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3、该制度有利于发挥整体优势。交叉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推行,可以充分发挥全市、全省法院的整体优势,根据不同个案的不同情况,指定不同的法院来执行,这样不仅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而且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整体优势。
4、该制度能够杜绝关系案、人情案。有些案件可能因某种人情或关系而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交叉执行、指定执行的推行,能够很好地切断被执行人原来的关系、原来的人情,使案件的执行能够在一个相对公正的环境中开展,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该制度能够化解某些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在审判或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当事人对法院不满的情绪,有的是认为审判人员不公平、有的是认为执行人员怠于行使权利,区域执行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把案件由原来的执行法院转由另一法院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化解申请人对法院的误解,对于却无履行能力而需中止或终结的案件,也能够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6、该制度能够给当事人造成强大的震慑力。不同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给当事人造成一定的震慑力,能够打消其逃避执行的饶幸心理,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三、区域协作执行的完善
目前法律还没有对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也缺乏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先例,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执行监督一章中做出了规定,为此进一步规范以上制度是执行工作中亟待的问题。
1、对于区域协作执行制度不应仅仅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应做为一种执行制度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目前对于该制度仅仅是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管理而设定的,笔者认为其做为一种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应如同委托执行、协助执行等规定一样,做为专门的一章规定在法律之中。
2、应明确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范围。区域协作执行制度虽然是解决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但不可随意适用,否则将会产生新的关系案、人情案,进一步滋生腐败。原则上提级执行、指定执行适用于以下案件:一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限期执结而逾期未执结的;二是执行法院超过法定执行期限而未执结的;三是执行法院不便执行的,如涉及当地党政机关及其部门以及重点乡镇的案件;四是执行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利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执行法院执行确有困难的;六是上级法院认为应该提级或指定执行的案件。
3、应明确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的权限划分。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实际上是案件执行管辖权的转移,因此案件交由另一法院执行后,其相应的裁决权、命令权、执行权应全部由新的执行法院来行使,对于已经采取的措施(比如已经扣留的财产、已经追加的被执行人等)应该同样生效,而无须重新做出决定。
4、加强对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案件的监督和管理。区域协作执行是在上级法院统一协调指挥下进行的,同样上级法院应做好交叉、指定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防止出现指定执行后仍无效果的现象发生。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2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