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理应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急先锋/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4:54:07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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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理应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急先锋

杨涛


造纸厂将污水排入青衣江,乐山市25万人喝不到干净水。对此,国家环保总局法规司别涛处长今天对记者说,国家有必要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明确赋予检察院以环境民事公诉权,并规定具体的诉讼程序和规则,使检察院能够作为公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中国青年报》1月12日)
在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讼权,显得很有必要并且急迫,但这种公益诉权,不仅仅是指别涛处长所说的环境民事公诉权,应当包涵两种诉权。
首先是环境民事公诉权,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破坏环境、污染环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起诉讼。这是因为,一是民事诉讼强调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许多环境污染事件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一般的公民、法人不具备原告的资格;二是在一些案件中,即使一般公民有诉权,但是由于其面对的一些污染企业财大气粗,常会因为自己势单力薄而不能、不敢起诉;三是环境行政部门的执法手段有限,而且往往又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致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以沱江案为例,环保部门给污染事故的祸首、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出了罚款100万元,虽然这已经是环保部门针对企业单个环境污染行为开出的最高单项罚单,但相对于该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19亿元,可谓九牛一毛。而赋予检察环境民事公诉权,一方面可以克服单个公民不敢、不能起诉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能克服环境行政部门仅仅依靠行政手段的不足,借助民事诉讼的手段,使许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民事法律调整范畴,给予受害人充足的赔偿,也让污染企业付出更多的代价和接受更多的制裁。
其次,是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也就是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环境行政部门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环境行政部门由于部门利益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有时对一些重大的环境破坏或污染事件不处罚或处罚畸轻,而普通公民和法人也存在没有诉讼资格或不敢、不能诉讼的问题。因而,赋予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一方面是督促环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能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在国外,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权成为一种惯例。在法国,检察机关以“代表社会”的名义,可以以“主当事人”或“从当事人”参加各类公益诉讼;德国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可代表联邦或地方独立提起或参加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等多项法律均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相应的环境侵权诉讼,或者支持主管机关和私人提出的请求。
事实上,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也在逐步摸索着进行环境公益诉讼。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检察机关就对范某非法炼油污染环境提起了民事诉讼,同年,四川省阆中市检察机关群发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这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摸索暂时还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而且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摸索上更是一片空白,这些问题都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推行,使得对环境保护不够有力。
因此,我们吁吁,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利用刑事、行政、民事等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一切力量来保护环境,让乐山市25万人喝不到干净水这样的恶性事件不再上演!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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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卫 生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 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 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 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五)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 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第十条 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市场主办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相应责任人,应当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二)向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从事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禽类进入市场。

  (六)设置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

  (七)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监督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市场内活禽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证明。

  (二)应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

  (三)应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四)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五)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主办方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防护知识。

  从业人员在进行活禽经营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 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

  活禽经营市场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轮流休市或安排市场内区域轮休。在休市或轮休期间,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 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市场主办者应立即启动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配合兽医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国家规定处置疫情。

  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病人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在市场外经营活禽。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履行国家关于禽类和禽类产品经营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监督市场主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运离市场的活禽实施有效检疫监管。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按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对活禽经营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论债的履行分类

韩召峰


  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以下几咱情形: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所性质、目的和交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完全履行,即全面履行,是指债务人履行了其全部义务;所谓正确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二)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呈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适当履行的情况比较复杂,较为觉的为期限上的不适当履行即迟延履行,较为特殊的为加害履行,同时受领迟延也不为适当履行的一种情形,主要说明迟延履行、加害履行、受领迟延三种不适当履行合谋的形态。
  1.履行迟延。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债务。
  履行迟延发生以下法律后果:第一,债权人有要 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第二,债权人得请求赔偿因履行迟延百受到的损失;第三,债务人的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的,债权人得解除合同百请求损害赔偿;第四,债务人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例如在迟延期间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时,债务人应负履行不能的责任。但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履行不迟延也会发生该损失的,则可免除其责任。
  2.加害履行,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适当亦即债的履行有瑕疵。其表现可有多咱,如交付的标的物的数量不足或品质不合要求,或者履行的时间、地点或方式不合要求等。
  3.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未及时债务人的适当给付。受领迟延,从债务履行的结果上说,债务仍未得到履行,只不过债务未能履行的原因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而已。
  (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不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1.履行不能。是批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依其情况可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
  2.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百拒不履行义务。拒绝履行是一种履行债务而不履行的违法行为,其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债务人负有债务而且能够履行债务。第二,须债务人表示不履行。至于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为明示还是默示,则有所不问,债务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多为故意,但也可出于过失。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未届至前而表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