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
1991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它的颁布和施行,表明了我国坚决禁毒的一贯政策,必将对更加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发挥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毒品犯罪日趋严重。不仅案件上升幅度大,而且毒品数量越来越多,涉及地域越来越广。毒品犯罪,极大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导致吸毒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并由此诱发多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开展禁毒斗争,关系到国家的强盛、民族的兴旺、子孙后代的健康幸福,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的成败。严厉打击一切毒品犯罪活动,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意义。当前,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和理解《决定》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的涵义,以正确适用《决定》审理毒品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严格依照刑法和《决定》的有关条款,及时审判毒品案件。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分子,必须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人民法院,要把审判这类案件作为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斗争。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必须依照《决定》,予以严惩。对于具有自首和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审理毒品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并注意认真审查各种毒品的定性、定量的鉴定结论,切实保证办案质量。要正确处理《决定》规定的构成毒品犯罪的数量标准与犯罪情节的关系,把毒品种类、数量同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结合起来,全面衡量,准确定罪量刑。同时,要正确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也受到应有的惩处。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办案,以案讲法,大力宣传《决定》。特别是毒品案件的多发地区,更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一些典型案例,通过公开审判和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决定》的重要性及其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严厉性,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警告他们悬崖勒马,不要以身试法。
五、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毒品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毒品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毒品案件,不再变动。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6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我市无原值房产征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工作,规范对无原值房产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市局与市财政局制定了《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无原值房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纳税人会计帐簿中无房产原值记载,无法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房产原始价值的房产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
二、纳税人取得、使用无原值房产,应在取得或使用之日起30日内,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税房产计税价值及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计税价值,在计算应纳房产税时,不再减除30%;在计算应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应纳税款不再减免30%。
五、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六、对2003年12月31日前已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房产计税价值的纳税人,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重新核定手续。
附件:1.区位等级修正系数表
2.用途修正系数表
3.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
4.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申请表
5.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表
6.无原值应税房产价值核定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本市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规范本市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会计资料不全导致房产无原值记录或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情况,未竣工先使用的应税房产和活动房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的计算公式: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测算基数×区位等级修正系数×房屋用途修正系数×层次、结构修正系数×房屋建筑面积×成新度修正系数×70%
第四条 测算基数的涵义。
测算基数是指五级区域低层办公房产不考虑70%扣减额的价格。2004年的测算基数暂定为1200元/平方米。
第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以应税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为准。如纳税人不提供相关文件,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测量部门进行测量确定。
第六条 区位等级系数的确定:
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级别的确定方法确定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确定后,在区位等级系数表中查取应税房产的区位等级系数。
第七条 房屋用途修正系数的确定: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用途确定。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确定 。没有上述文件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应税房产的用途确定后,在用途修正系数表中查取相应的用途修正系数。
第八条 层次、结构修正系数
层次的确定:三层以下(含三层)为低层,四至六层(含六层)为多层,六层以上为高层;
结构的确定:以应税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房屋所有权证,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结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鉴定的结果为准。
应税房产的层次、结构确定后,在层次结构修正系数表中查取层次结构修正系数。
第九条 成新度修正系数的确定
根据应税房产的建成年代,确定其成新度修正系数。1980年以前建成的应税房产成新度修正系数为0.5, 1981年至1994年之间建成的应税房产成新度修正系数为0.7, 1995年以后的应税房产不进行成新度修正。
第十条 本办法的测算基数和各类修正系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
第十一条 无原值房产计税价值核定工作程序:
(一)拥有无原值应税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写《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核定纳税人无原值房产的计税价值,并将核定结果填入《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并同时打印《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及《无原值应税房产计税价值核定表》送达纳税人,通知纳税人计税价值核定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