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辽阳市农村分散五保户供养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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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辽阳市农村分散五保户供养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辽阳市农村分散五保户供养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8年8月6日辽阳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辽阳市农村分散五保户供养暂行办法》等1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辽阳市农村分散五保户供养暂行办法》(辽市政发〔1996〕43号)等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辽阳市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予以修订。
附件: 1辽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辽阳市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修订
附件1
辽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辽阳市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修订
第二十八条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销毁、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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