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18:09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质特[2005]94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安监局: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锅容管特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若干意见》、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一

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决定对特种设备重点使用单位实行重点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锅容管特安全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若干意见》、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杭州市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点监控单位是指重大危险源和事故多发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人员聚集、社会影响面广的公共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杭州市辖区内(含各区、县、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
第四条 重点监控单位根据危害程度和影响,分为省、市、县(区)三级。监管责任按属地原则落实,即区、县(市)重点监控单位应包括辖区内省、市属企业和省、市重点监控单位。

第二章 范围重点和备案登记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为确定重点监控单位的原则:
⒈ 使用危化类特种设备的单位。
(1)盛装易燃、易爆、有害介质的二、三类压力容器和工业压力管道;
(2)城镇燃气管网;
(3)液化气储配站。
2.中压及以上的热电单位
3.区域性安全隐患集中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4.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1)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的电梯、锅炉;
(2)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3)学校、幼儿园、公共浴室的锅炉;
(4)人员聚集、社会影响面广的公共场所使用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
5.其它管理较混乱,存在事故隐患,安全等级低于国家标准或长期未检验、未登记注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六条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由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分)局按年度确认,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评估后公布,并在此基础上酌情确定省、市重点监控单位。
第七条 重点监控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进行填表登记(见附表1),并及时报告变更情况。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重点监控单位新设备投用应在做到以下几点:
1、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是有制造资格单位所生产的设备;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工作是有安装维修资格的单位承担;
3、特种设备投用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监控管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2、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
3、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建立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戒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5、制定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的控制措施和日常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
6、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按期完成法定定期检验,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整治,确保安全生产。
7、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对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的进行演练。
8、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十条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应建立重点监控单位台帐,并与重点监控单位签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目标、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乡镇(街道)、区县(市)、市三级安全监察网络,落实监管责任人,对重点监控单位实施定期检查和日常监控,在能力上达到预防事故“事先能预测、预警能及时、突发有预案”。
第十二条 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两次对重点监控单位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书面评价报告(附表二),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并保护、奖励举报人。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点监控单位事故隐患或违反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问题,应及时开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重点监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处罚,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1、新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建档的;
2、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或安全评估的;
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教育持证上岗的;
4、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和监控的;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6、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不如实上报的;
7、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

附表一
杭州市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登记表
使用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安全管理
部门 安全管理
人员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使用监管
责任人
监督单位 监督
责任人
建档日期
监控设备情况
设备类型 使用登记编号 出厂编号 设备安装地点 操作工
持证情况















使用单位监管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监控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表二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
使用单位
名称 组织机构
代码
安全管理
部门 安全管理
人员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备注
1 设备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等),落实监管责任人
2 是否按规定参数使用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齐全、正确
3 特种设备的是否定期(法定)检验
4 管理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 设备维修保养、定期检修制度是否落实,安全附件、联锁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6 使用单位是否制定应急方案和抢险措施,定期进行演练
7 特种设备是否注册登记
8 有无事故隐患、隐患有无及时整改。
监督检查意见
你单位存在上述序号______检查项目不符合要求,应立即整改,于200__年__月_日前完成,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_____。逾期不整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停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 年 月 日 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7年3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57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青年(回族)
  王书枫   王汉斌   王光宇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纯束(壮族)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措汪杰(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觉天
  伍 禅   庄世平   刘芸生(女) 刘念智   关山月
  江中·扎西多吉(藏族)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孙国治   严济慈   苏步青
  李先念   李剑白   李 振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何 英   何郝炬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玉环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张树德   陆明扬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光毅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赵忠尧
  赵 修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荣毅仁
  胡立教   胡厥文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宦 乡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谈维煦   陶大镛   黄 华   黄知真   黄秉维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彭清源   董建华   韩培信   韩维先   程思远
  焦林义   普朝柱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土家族)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





沈阳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包括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
凡本市十八周岁以上,男六十周岁以下、女五十五周岁以下的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享有相同的待遇。
第三条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投保为主、集体补贴为辅的筹资形式和自我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积累式储蓄基金制。
第四条 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乡(镇)或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确定不同的投保标准。

第二章 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体系
第五条 乡(镇)、村社会保障基金组织承担管理本地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职能,并作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代办机构,负责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给付工作。
乡(镇)、村两级社会保险工作委员会承担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动员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工作。
第六条 县、区社会保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工作规划,管理包括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条 市人寿保险公司经办全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程序、制度,负责汇集保险金,拨付养老金等项工作,确保养老金兑现。

第三章 保险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第八条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月交费标准,暂设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二十五元和三十元六个档次。
第九条 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中,包括个人投保部分和集体补贴部分。
对投保者的集体补贴部分,一般不得超过月交费标准的30%。对有特殊贡献的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或缴纳保险费有困难、补贴年限长的农民和乡镇企业职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集体补贴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月交费标准的50%。
第十条 对参加保险的农民的集体补贴,从集体公益金和工、副业利润税前提取的社会性补助开支中解决。
对参加保险的乡镇企业职工的集体补贴,在税前据实列支,但不得超过计税工资的14%。
集体补贴部分,可以同个人投保部分合在一起记在个人名下,计算月养老金领取额;也可以按标准个人全额投保,集体补贴单独计发,按个人全额投保计算养老金。
第十一条 缴纳保险费的方式,可以按月缴纳,每年集中一次缴纳,也可以全部一次趸缴。
投保期不足二十年的投保者,不论男女,均以二十年为最低投保期,补缴保险费。

第四章 保险的有效期与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期,分为缴费期和领取期。缴费期为:男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女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领取期为: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的次月至生命终止。
第十三条 在领取期内,参加保险者有权按本办法所附的《养老金月交月领金额基数表》所列标准,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如参加保险者在领取期内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死亡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直到满十年为止。
第十四条 参加保险者因下述情况要求退保或提前退休的,可按规定领取死亡、生存退保金或退休费:
(一)在缴费期间内死亡;
(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三)因工作调离或户口迁出本市。
死亡、生存退保金,包括个人投保部分和集体补贴部分。

第五章 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非盈利原则经办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对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营运,要力避风险,确保增值。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利率,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统一规定执行,由市人寿保险公司实行阶段性(五至十年)的利差返还;基金的增值部分,要全部记在基金项下。
第十六条 市人寿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同县、区商定计划,将保险基金的50%,通过保户借款的形式借给乡(镇)、村或乡镇企业,以支持当地的生产投资。
第十七条 市人寿保险公司可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1.5%至2%,用于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费和乡(镇)、村的代办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养老金月交月领金额基数表
--------------------------------------------
男 子 || 女 子
---------------------||---------------------
交 |交 | 月 交 费 标 准 ||交 |交 | 月 交 费 标 准
费 |费 |---------------||费 |费 |---------------
年 |年 |5元 |10元|15元|20元||年 |年 |5元 |10元|15元|20元
龄 |期 |---------------||龄 |期 |---------------
| | 月 领 金 额 || | | 月 领 金 额
--|--|---------------||--|--|---------------
18|42|201|402|604|805||18|37|115|231|346|462
19|41|184|369|553|738||19|36|105|211|317|423
20|40|163|338|507|676||20|35| 96|193|290|387
21|39|155|310|465|620||21|34| 88|177|265|354
22|38|141|283|425|567||22|33| 80|161|242|323
23|37|130|260|390|520||23|32| 73|147|221|295
24|36|119|238|357|476||24|31| 67|135|202|270
25|35|108|217|326|435||25|30| 61|123|185|246
26|34| 99|199|298|398||26|29| 56|112|168|225
27|33| 91|182|273|364||27|28| 51|102|153|205
28|32| 83|166|249|332||28|27| 46| 93|140|186
29|31| 76|152|228|304||29|26| 42| 84|127|169
30|30| 69|138|208|277||30|25| 38| 77|115|154
31|29| 63|126|189|253||31|24| 35| 70|105|140
32|28| 57|115|173|230||32|23| 31| 63| 95|127
33|27| 52|105|157|210||33|22| 28| 57| 86|115
34|26| 47| 95|143|191||34|21| 26| 52| 78|104
35|25| 43| 86|130|173||35|20| 23| 46| 70| 93
36|24| 39| 78|118|157||36|19| 21| 42| 63| 84
37|23| 35| 71|107|143||37|18| 19| 38| 57| 76
38|22| 32| 64| 97|129||38|17| 17| 34| 51| 68
39|21| 29| 58| 87|117||39|16| 15| 30| 45| 60

40|20| 26| 52| 79|105||40|15| 13| 27| 40| 54
41|19| 23| 47| 71| 95||41|14| 12| 24| 36| 48
42|18| 21| 42| 64| 85||42|13| 10| 12| 31| 42
43|17| 19| 38| 57| 76||43|12| 9| 18| 28| 37
44|16| 17| 34| 51| 68||44|11| 8| 16| 24| 32
45|15| 15| 30| 45| 61||45|10| 7| 14| 21| 28
46|14| 13| 27| 40| 54||46| 9| 6| 12| 18| 24
47|13| 11| 23| 35| 47||47| 8| 5| 10| 15| 20
48|12| 10| 21| 31| 42||48| 7| 4| 8| 12| 17
49|11| 9| 18| 27| 36||49| 6| 3| 7| 10| 14
50|10| 7| 15| 23| 31||50| 5| 2| 5| 8| 11
51| 9| 6| 13| 20| 27||51| 4| 2| 4| 6| 8
52| 8| 5| 11| 17| 23||52| 3| 1| 3| 4| 6
53| 7| 4| 9| 14| 19||53| 2| 0| 1| 2| 3
54| 6| 3| 7| 11| 15||54| 1| 0| 0| 1| 1
55| 5| 3| 6| 9| 12|| | | | | |
56| 4| 2| 4| 7| 9|| | | | | |
57| 3| 1| 3| 5| 6|| | | | | |
58| 2| 1| 2| 3| 4|| | | | | |
59| 1| —| 1| 1| 2|| | | | | |
---------------------||---------------------
注:本表以六十岁为领取期 || 注:本表以五十五周岁为领取期
--------------------------------------------
注:本表以六十岁为领取期注:本表以五十五周岁为领取期因为利率经常变动,
本表暂按年复利率8.8%计算,对低于现行银行储蓄部分,保险公司则按规
定返还利差。



19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