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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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国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发展生产、保障供应、强化监管,保证了市场供应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7月份以来,受国内外多种因素影响,以农产品为主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价格总水平逐月攀升,加大了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负担。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稳定市场价格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综合施策、重点治理,保障民生、稳定预期”的原则,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扶持生产、保障供应与抑制不合理需求相结合,实施短期应急措施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理顺价格关系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相结合,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与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相结合,以经济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稳定市场价格,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发展农业生产
进一步落实扶持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持农业稳定发展。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和蔬菜大棚建设,南方省区和有关蔬菜主产区要抓好冬季蔬菜的生产,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尤其是城市人民政府要扩大速生蔬菜生产规模,增加越冬蔬菜供应。加强冬季粮油生产田间管理。完善糖料收购价格政策和利益共享机制,稳定榨糖企业生产。
二、稳定农副产品供应
各地区要保持地方储备粮油的投放力度,落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制度。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握好中央储备粮、油、糖投放和轮换的节奏、力度,保障市场供应。城市人民政府要提前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和越冬蔬菜等农副产品储备工作,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社区菜店和冷链物流建设,提前做好粮食、食用油、蔬菜等应急保障预案。铁路部门要做好新疆棉花调运工作。
三、降低农副产品流通成本
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自2010年12月1日起,所有收费公路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通行费;少量混装其他农产品以及超载幅度在合理计量误差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整车合法装载车辆执行;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绿色通道品种目录。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
四、保障化肥生产供应
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控制化肥出口,调整化肥出口关税政策和淡旺季划分时段。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
五、做好煤电油气运协调工作
进一步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运力衔接,确保冬春季能源供应。煤炭主产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煤炭生产,尤其是安排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的生产,不得干预煤炭外运。煤电双方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煤炭行业要加强自律,保持价格稳定。石油企业要采取经济和技术手段提高生产负荷,增加柴油产量,保障市场需求。各地区要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拉闸限电。
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财政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各大中专院校要保持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七、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各地区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八、继续落实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
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对各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九、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十、规范农产品经营和深加工秩序
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取缔无证照收购加工棉花的行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十一、加强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
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抑制过度投机。研究制定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清理整顿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
十二、健全价格监管法规
尽快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抓紧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
十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
强化价格监管力量,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
十四、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
十五、切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地区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研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十六、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务院确定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调查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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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切除致残谁担责?

樊斌杰


  2005年3月1日,刘某因阴道流血数天不止,到穆某个体诊所治疗。穆某给其开了3天抗炎止血口服药,并嘱有情况及时复查。3月4日,刘某到穆某处复诊,穆某为其行宫内诊刮术,并将刮出物送××县人民医院作病理检验。该次诊刮术的临床诊断为慢性子宫内膜炎?功血;病理诊断为发育不全的分泌期宫内膜。4月11日,刘某到××县妇幼保健所行B超检查,超声提示:盆腔积液(少量),该所医生在血检报告学上填诊刮术后宫内感染,并载门诊用三天药,抗炎对症治疗三天不见效住院治疗。5月12日,刘某到××县人民医院行三维彩超检查,检查部位:子宫附件。超声描述:膀胱充盈,子宫前位,形态大小正常,实质回声尚均匀,内膜线居中清晰,内膜厚0.3cm,宫颈内口上方见直径0.8cm囊性回声团一枚,边界清。双侧附件区未见明显异常回声团。盆腔内未探及异常血流征象。超声提示:宫颈纳氏囊肿。5月23日,刘某入××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腹痛原因待查,盆腔炎?5月26日在该院行数码电子阴道镜系统检查。图像表现:宫颈轻度糜烂,醋酸白色上皮,腺开口,诊断意见:慢性宫颈炎。6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盆腔炎。7月12日,刘某诉活动时患下腹部坠胀痛20余天再入××省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双附件炎;2、子宫肌瘤。7月19日,该院行腹腔镜下子宫肌瘤剔除术+双输卵管切除术。手术记录单载,术前诊断:腹痛原因待查;术后诊断:①子宫肌瘤;②双输卵管积水。术后,离体组织送病检。7月22日,病理检验报告单载,病检号353537;病理诊断:(子宫)平滑肌瘤;(双侧)输卵管充血。7月13日,刘某出院。出院诊断:1、双输卵炎;2、子宫肌瘤。8月15日,刘某以穆某行宫内诊刮术属非法行医,且行诊刮术公然违反医学常规。该行为引起宫内感染、盆腔炎,导致双侧输卵管切除是其必然结果理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穆某和××县妇幼保健所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了××省妇幼保健院为被告。9月15日,××县人民法院委托××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刘某双侧输卵管切除与穆某与其施行宫内诊刮术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9月27日该所受理委托,29日出具了(活)鉴字第050927215号鉴定书。鉴定书在检查过程与检查所见栏记述:“重阅××省妇幼保健院病理科(353537号)切片:输卵管壁结构排列规则,各层均未见急慢性炎症细胞浸润”。在分析说明栏记述:“根据送检的病理切片检验,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病的病理改变,结合其它送检材料,综合分析,鉴定认为: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换言之,施行宫内诊刮片并未引起感染);其输卵管切除的原因并不是输卵管感染。因此,刘某输卵管切除与施行宫内诊刮术无因果关系。” 2006年3月28日,××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由被告穆某返还原告刘水梅手术费50元,由被告××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刘某伤残赔偿金60477.12的40%即24190元。刘某不服上诉。9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省妇幼保健院为刘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007年4月13日,该中心出具了×司鉴中心 [2006]临鉴字第403号鉴定书,该鉴定书记述:“本案存在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不符问题,对此原因与后果应作具体分析。院方临床诊断患者为输卵管炎,经重阅术后送检的353537号病理切片,未见双侧输卵管存在急慢性炎症。”11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中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不服申请再审。2008年6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后,于9月8日作出(2008)×中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由原审被上诉人穆某返还原审上诉人刘某手术费50元,并赔偿刘某医疗费13003.74元,赔偿刘某伤残赔偿金10%即6047.71元,共计19101.45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认为:刘某在穆某处行宫内诊刮术后,其一直腹痛并一直采取抗炎治疗,且病情不见好转,在省妇院第一次住院治疗时,其诊断结论为“腹痛原因待查,盆腔炎?”那么,刘某的腹痛是否是穆某行宫内诊刮术行为引起的呢?相关医疗资料介绍:输卵管卵巢炎常有一定病因存在。如曾行输卵管通气手术或其他宫腔内操作。子宫腔手术操作无菌技术不严密等情况可能会将病原带入宫腔。而慢性间质性输卵管炎为急性间质性输卵管炎的慢性炎症病变,可见双侧输卵管增粗、纤维化,临床表现为附件增厚或条索状增粗。镜检输卵管各层均有淋巴细胞,浆细胞浸润。穆某在原一审时虽然提供了××县卫生防疫站“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报告单”,证明其个体诊所卫生情况达标,但穆某诊所的诊疗科目是“中西医结合”,该检测报告只能证明穆某个体诊所的卫生情况符合“中西医结合”的卫生要求,而穆某为刘某所作的宫内诊刮术属于妇科手术范畴,该检测报告不能证明穆某个体诊所卫生条件符合妇科手术的卫生标准。综合刘某曾在穆某诊所行宫内诊刮术后刘某一直腹痛,且一直采取抗炎治疗,在省妇院诊断结论为盆腔炎,以及输卵管切除后其病理切片经××市司法鉴定中心解释为“非炎症性病理改变”等情况分析,可以认定刘某行宫内诊刮手术后应患过急性双侧输卵管炎症,在采取抗消炎治疗后转为慢性输卵管炎症。对于宫内诊刮术与双侧输卵管炎症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应由医疗机构(本案中即行医人穆某)承担举证责任。穆某明知自己没有进行妇科手术的资质,却还为刘某行宫内诊刮术,其医疗行为及主观上均存在过错,并且已经造成刘某患有急慢性输卵管炎症的损害后果,且穆某没有就自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因此应由穆某承担不利后果,穆某应对刘某治疗双侧输卵管炎症所发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原一、二审仅审查了穆某的医疗行为与刘某输卵管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审查其与刘某输卵管切除造成的七级伤残的人身损害后果,因穆某为刘某行宫内诊刮术造成了急慢性输卵管炎症,在抗消炎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刘某才到省妇院进行治疗,最后在省妇院做了双侧卵管切除手术,虽然原××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的鉴定结论表明穆某宫内诊刮术与刘某切除无因果关系,但穆某的诊疗行为与刘某双侧输卵管切除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可适当判穆某对刘某的七级伤残承担10%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错误,且对责任的处理违反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规则。具体理由如下:


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刘某行宫内诊刮术后应患过急性双侧输卵管炎症,在采取抗消炎治疗后转为慢性输卵管炎症错误

1、××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把“双侧输卵管增粗、纤维化”理解为慢性间质性输卵管炎的表征,且该表征为急性间质性输卵管炎遗留的慢性炎症病变。而××市司法鉴定中心在法院质证时将刘某的双侧输卵管增粗、纤维化表征解释为“非炎症性病理改变。”且法院对鉴定机构的上述解释予以采信。笔者认为法院把“非炎症性病理改变”视为“急性间质性输卵管炎遗留的慢性炎症病变”,明显错误。

2、原××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重阅××省妇幼保健院病理科(353537号)切片:输卵管壁结构排列规则,各层均未见急慢性炎症细胞浸润。根据送检的病理切片检验,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的病理改变,结合其它送检材料,综合分析,鉴定人认为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换言之,施行宫内诊刮术并未引起感染)。法院再审时对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了确认。××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书中指明“院方临床诊断患者为输卵管炎,经重阅术后送检的353537号病理切片,未见双侧输卵管存在急慢性炎症。可法院再审时,对两鉴定机构阐述的事实视而不见,或见而不理,而自行主观臆断地认定“刘某行宫内诊刮术后应患过急性双侧输卵管炎症,在采取抗炎治疗后转为慢性输卵管炎症”。笔者认为该认定明显错误。

二、再审认为“原一、二审仅审查了穆某的医疗行为与刘某输卵管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审查其与刘某双侧输卵管炎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当”错误

  ××省妇幼保健院切除刘某梅的输卵管之事由为输卵管炎,而刘某请求穆某赔偿是其诊刮术引起输卵管感染导致炎症。切除与诊刮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以感染(炎症)作为因果链条。炎症是切除的近因,诊刮是切除的远因。要确定远近必须以近因为桥梁或纽带。原××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在鉴定“刘某双侧输卵管切除与穆某为其施行宫内诊刮术有无因果关系时必须以近因感染(炎症)为基础。如果近因不存在,那么远因就更不存在。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已经明确肯定刘某的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换言之,施行宫内诊刮术并未引起感染)。从逻辑学的角度说,这是一个三段论:输卵管因炎症而切除,诊刮术未引起输卵管感染即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所以诊刮术与输卵管切除无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输卵管因炎症而切除是一个假命题。而法院再审时,却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把一个因果链条上的两个事实进行孤立化。并由此认定“原一、二审仅审查了穆某的医疗行为与刘某输卵管切除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没有审查与其刘某双侧输卵管炎症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当。”笔者认为,此种认定显然错误。

三、法院再审时以行为与结果有关联性判决穆某承担10%的责任错误

  民事责任构成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特殊情形不考虑主观过错,但另外三个要件必须具备,缺一不可。本案法院已认定穆某的行为与刘水梅的损害无因果关系,但判决时却以有“关联性”为由判决穆某承担10%的责任,笔者认为该种处理方法显然违反民事责任构成规则,是错误的。
  综上事实和理由,笔者认为:1、穆某为刘某施行宫内诊刮术并未引起感染(见《活体检查》鉴定书分析说明 );2、刘某双侧输卵管无急慢性炎症(见(活)鉴定第0509272154号鉴定书分析说明和×司鉴定中心[2006]临鉴字第403号鉴定书);3、××省妇幼保健院的临床诊断双附件炎、输卵管炎与病理诊断(双侧)输卵管充血不符(见×司鉴中心[2006]临鉴第403号鉴定书);4、输卵管切除的原因不是输卵管感染(见《活体检查》鉴定书);5、刘某残疾是输卵管切除造成的,而非施行诊刮术造成的。由此,穆某对刘某的残疾损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残疾损害赔偿责任只能由××省妇幼保健院承担。



(樊斌杰—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印发《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颁发杰出贡献奖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各项公益事业和促进本市与外国城市、地区发展友好关系作出重大贡献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可由市政府向其颁发杰出贡献奖:
(一)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或投资科技项目,经有关专业部门审定,工艺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对本市科技发展有较大促进者。
(二)在本市辖区内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亿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
(三)热心资助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且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者。
(四)为促进本市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或在其他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且效果显著者。
第三条 申报杰出贡献奖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推荐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组织材料,填写《广州市杰出贡献奖推荐表》,经市属部、委、办、局或区、县级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属外国人士的,向市外事办公室申报;属外籍华人的,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外事办
公室申报。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分别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对所推荐人员进行初审,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 颁发杰出贡献奖,实行一奖一人。由市政府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和金质奖章。并通过各种传媒予以宣传。颁发杰出贡献奖活动一般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获杰出贡献奖人士,可受聘担任市政府或区、县级市政府顾问。
第六条 杰出贡献奖荣誉证、金质奖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
第七条 颁发杰出贡献奖的活动经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市侨务办公室和市外事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