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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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 卫生部 国家药监局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促进医药事业的
健康发展,经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对药品使用单位人员进行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一年七月十三日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办法

为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做好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药品使用单位工作,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三)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
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专著;

(五)连续直接从事药品使用岗位工作满5年,累计10年以上;

(六)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共同组织的药事法规考核合格。

三、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专家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
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药
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属地
方管理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申报;党中央、国务院各
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军队所属单位的人员,由解放军
总政治部统一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聘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出版专著内容说明、获奖证书、药事法规考核证明等材料的
复印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
小组。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办理批准手续。

(五)上报材料时间: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于2001年10月
30日前,将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认定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
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
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
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舒惠国(人事部副部长)

副 组 长:朱庆生(卫生部副部长)

郑筱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范 勇(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王苏阳(卫生部人事司副司长)

桑国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所长、中
国工程院院士)

徐幼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张礼和(中国药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李大魁(北京协和医院药房主任、主任药师)

宋友华(北京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李长龄(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鲁云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主任药师)

严宝霞(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李玉珍(北京人民医院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

王焕民(北京市中医院中药并药剂科主任、主任药师)

张静华(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主任药师、硕士导师)

徐德生(上海曙光医院药房主任、主任药师)

胡晋红(长海医院药学部主任、主任药师)

高仲阳(天津第一中心医院主任药师、教授)

办 公 室主任:郑富仕(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副 主 任:李 峰(卫生部人事司处长)

廖沈涵(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处长)

办公室联系人:胡文忠、吴健 84214788,84214781,84211552(传真)

刘小波 68792258,64012874

叶国庆 68313344转1862,88363241(传真)





附件2: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






单 位:▁▁▁▁▁▁▁▁▁▁▁▁▁▁▁



姓 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人 事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 生 部 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基 本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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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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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目│ │ 身份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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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 │ │ 身体状况 │ │ 片 │
│ 作时间 │ │ │ │ │
├─┬──┴────┬─────┴┬────┴┬────┼───────┤
│最│毕(肄)业时间│ 学 校 │ 专 业 │ 学 制 │ 学 位 │
│高├───────┼──────┼─────┼────┼───────┤
│学│ │ │ │ │ │
│历│ │ │ │ │ │
├─┴───────┼──────┼─────┴────┼───────┤
│ 现任专业技术 │ │ 现从事何种 │ │
│ 职务及任职时间 │ │ 专业技术工作 │ │
├─────────┼──────┴──────────┴───────┤
│ 专业技术职务 │ │
│任职资格(取得时间│ │
│ 及审批机关) │ │
├─────────┼─────────────────────────┤
│ 现(兼)任行政 │ │
│ 职务及任职时间 │ │
├─────────┼─────────────────────────┤
│何时加入中国共产党│ │
│(共青团)任何职务│ │
├─────────┼─────────────────────────┤
│ 何时何地参加何种 │ │
│民主党派、任何职务│ │
├─────────┼─────────────────────────┤
│ 参加何种学术 │ │
│ 团体、任何职务, │ │
│ 有何社会兼职 │ │
├─────────┼─────────────────────────┤
│ 懂何种外语、 │ │
│ 达到何种程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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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经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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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 止 时 间 │ 单 位 │ 从事何种 │职 务│
│ │ │专业技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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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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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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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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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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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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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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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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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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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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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一 年 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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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
(包括重要著作、有代表性的论文、技术报告或科技成果奖)

┌──────┬─────────┬─────────┬────────┐
│ │ 专业技术工作名 │ 工作内容,本人 │ 完成情况及效果 │
│ 起止时间 │ 称(项目、课 │ 起何种作用(主 │ (获何种奖励。 │
│ │ 题、成果等) │ 持、参加、独立) │ 效益或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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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基 │ │
│ 层 │ │
│ 单 │ │
│ 位 │ 负责人 │
│ 意 │ 公 章 │
│ 见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呈 │ │
│ 报 │ │
│ 单 │ 人 事 (职 改 ) 部 门 │
│ 位 │ │
│ 意 │ 公 章 │
│ 见 │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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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认 │ │
│ 定 │ │
│ 领 │ │
│ 导 │ │
│ 小 │ 组长签字: 公 章 │
│ 组 │ │
│ 意 │ (代) │
│ 见 │ │
│ │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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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达荷美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政府恢复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经过双方政府代表的友好会谈,决定自即日起恢复两国之间的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奉行的不结盟政策。
  达荷美共和国革命军事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双方重申,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友好和合作关系。
  注: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达荷美共和国总统正式宣布改国名为贝宁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达荷美共和国外交部长
     姬 鹏 飞       米歇尔·阿拉达耶营长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1〕72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以下简称搜救力量)及个人
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保证海上搜救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的合理使用,规范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程序,根据《天津
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财
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财建〔2007〕4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指我市专项用于奖励海上搜救力量及个
人的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捐赠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等。
  第三条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搜救中心办
公室)负责搜救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奖励资金的审核发放和
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公平公
正、金额适度原则。
  第五条 奖励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
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条件和额度
  第六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海上搜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搜
救力量和个人。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搜救力量或个人,可向搜救中
心办公室申请搜救奖励:
  (一)参与重特大险情搜救行动的;
  (二)在搜救行动中表现突出,避免或减少遇险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或海洋环境污染等的;
  (三)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意识,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
响的;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等困难条件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的;
  (五)经常性参加搜救行动的。
  第八条 具体奖励额度,由搜救中心办公室综合考虑搜救效
果、救助难度、险情级别等因素确定。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对参与特大海
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4万元/次,个人不
超过5000元/次;对参与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
额度不超过3万元/次,个人不超过3000元/次;对参与较大海
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额度不超过2万元/次,个人不
超过2000元/次;对参与一般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奖励
额度不超过1万元/次,个人不超过1000元/次。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九条 奖励资金的申请应当由参与搜救行动的搜救力量所
在单位或个人提出。
  搜救中心办公室可以根据搜救力量和个人在参与搜救行动中
的表现提名申请人。
  第十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审核专家库,并统
一组织对奖励资金申请的审核工作。
  审核专家库应由海事、搜救、应急管理、防污染等领域的专
家组成。
  第十一条 搜救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下发通知。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提前向参与搜救行动的
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下发奖励资金申请通知,通知中应明确
提交申请的时限和要求。
  (二)提交申请。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应在通知规定的
时限内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奖励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奖励资金申请表》(见
附件);
  2.单位或个人有效证明、证件;
  3.搜救力量或个人主要搜救经过和主要事迹;
  4.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接收奖励资金的开户银行及账
号信息;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制定方案。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并制定奖励方案。
  (四)方案审核。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成立不少于5人且人数
为奇数的专家审核组,并在下发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
成对奖励方案的专家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确定奖励对象
及额度。
  (五)方案公示。专家审核通过后,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将包
含奖励对象、奖励金额等信息的奖励方案在搜救中心网站上进行
为期3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示过程中社会公众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并将修正后
的内容进行再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审批。
  (六)奖金发放。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在审批通过后10个工作
日内将奖励资金划拨至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个人银行账号内。
  对无法提供银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证明、证件到
搜救中心直接领取奖励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搜救力量所在单位或
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三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管理责任制,确
保奖励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
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奖励资金使用总结评估机
制,每年度末对本年度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总结
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应通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
  搜救中心办公室应广泛听取各方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和建议,及时对奖励工作有关环节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搜救行动指海上人命救助行动和污染
应急行动。
  搜救力量指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搜救行动的单位、组
织所属的人员、船舶、飞机及其他设施。
  个人是指非经任何单位调派的,由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
搜救行动的社会人员。
  第十七条 海上险情的分级标准按照《交通部海上突发公共
事件应急反应程序》(交搜救发〔2007〕725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2016年8月1日废
止。《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奖励办法(试行)》(津海搜字〔20
08〕1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