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26:35   浏览:82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义初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活动,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人才市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工商行政、价格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专营或兼营组织。

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人才市场发展规划;

(二)从事单项人才中介服务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从事多项人才中介服务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有相应的设施;

(三)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

(四)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健全可行的章程、制度;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县(市)、区所属的国有单位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需要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专营或兼营人才信息网络中介服务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许可证。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属事业单位的,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属企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业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准登记业务范围经营;

(二)以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欺诈方式进行人才中介活动;

(三)采取不正当经营手段从事中介活动;

(四)超出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推荐人才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进行中介服务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件;

(八)以中介服务为名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公布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示合法证照,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并接受人事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才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按照《郑州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人才交流会应当由依法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与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

(二)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等规定;

(三)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规章制度;

(四)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自举办之日15日前向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在市区举办和举办名称冠以“郑州市”、“全市”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应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有关规定,举办人才交流会需报国家、省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聘与应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参加人才交流会、在公共媒体和互联网发布信息以及其他合法方式招聘人才。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招聘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得采取欺诈或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在各种媒体(含互联网)为用人单位发布人才招聘广告,不得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广告发布者不得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人才招聘广告。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招聘广告的,应经市、县(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应聘人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应聘人才提供证明文件以及相关材料,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条件。

应聘人才凡经过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原单位签定有合同,培训费按合同规定办理;没有合同的,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应聘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人才流动中发生争议,按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等手续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组织人才交流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责令退还,并处以3倍罚款;

(二)采取欺诈或者其他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采取欺诈等手段招聘人员,给该人员和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的通知
证监会


各期货交易所: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制度,维护期货市场“三公”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对期货交易所披露交易、交割有关信息规定如下:
1.每日闭市后,公布当日成交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其成交量;公布多空持仓量前20名会员名单及其持仓量。
2.每周五闭市后,公布各合约注册仓单数量和已申请交割数量。
3.最后交割日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公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本通知自1996年11月25日起执行。



1996年10月23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 等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1977年10月22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

由于“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企业管理混乱,生产纪律松弛,当前国防工业产品质量问题很多.军工产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战争胜负和国家安危,必须认真整顿好.为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以保障战备,现决定撤销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一日发出的《关于取销驻厂军事代表制度颁发军工产品交接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恢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制度.
一、凡驻厂军事代表未撤离原工厂者,仍继续认真进行军代表工作;对已改变为订货机构者,应即恢复军代表机构进行工作;对需要新建立军代表机构者,应根据有关工厂的具体情况,调配必要的得力人员迅速建立,履行职责.
二、在未颁发新的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前,各单位仍暂按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六四年十月十三日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执行.在执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按系统于十一月中旬前上报.
三、为了加强战备观念,牢固树立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思想,在更好地发挥驻厂军事代表作用的同时,各工业企业单位,应认真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强检验工作.驻厂军事代表室应在厂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团结,改进作风,大力协同,搞好军工生产和产品质量,全面完成国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