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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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来函称:根据美国协调税制,美国关税区的法律定义包括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中美1979年《贸易关系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美属波多黎各。
据此,请各海关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从美属波多黎各进口的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200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总署已对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进行了调整,请各关及时按以下数据接收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特此通知。



200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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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常德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

            常德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步行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步行城内所有单位、居民、业主、从业人员和来商业步行城旅游观光、休闲购物、宣传促销以及从事其它活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步行城,是指朗州路以西、武陵大道以东、沅安路以北、建设路以南的区域。

  第四条 商业步行城实行市场化经营,区域内街道、广场、建筑物立面和楼外空间等所有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主要指商业步行城的物业管理、市容市貌管理、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经营活动管理、市政公共设施管理、环境保护及其它事务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成立常德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管理商业步行城的协调机构。

  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商业步行城的发展和建设规划;

  二、审定商业步行城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方案;

  三、协调商业步行城建设、管理中的矛盾。

  第七条 市商业步行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拟制商业步行城的发展、建设规划和管理方案;

  二、负责商业步行城的日常事务管理,协调解决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三、负责商业步行城区域内户外广告(含门店招牌)的规划和管理;

  四、负责商业步行城区域内公共资源的管理;

  五、协调督导城管、环卫和治安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及步行城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八条 商业步行城实行物业管理。封闭式居住小区分别由相应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由市房管部门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道路和广场等公共部位的管理由步行城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独立院落的单位由产权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商业步行城内所有业主都必须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业主义务,自觉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条 由城管部门派出专门执法队伍,负责商业步行城区域内市容市貌管理方面的行政。

  第十一条 商业步行城设立环卫所,负责区域内所有街道、广场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清扫保洁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二条 占用商业步行城公共场地从事广告发布、产品促销及各类宣传活动,均应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公共资源占用费。

  第十三条 对在商业步行城内违反市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在商业步行城派驻专职干警,负责区域内的治安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步行城步行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方案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除以下车辆外,其它任何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商业步行城步行区域内通行和停放:

  (一)机动车:银行运钞车,执行特殊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二)非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经营业主运送货物的四轮手推车。

  第十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城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经营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商业步行城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业主,都必须恪守职业道德,文明守法经营,主动诚信纳税,热情周到服务,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商业步行城内所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业主,都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和无商标、无产地、无合格证的产品。所有商品都必须明码标价。

  第七章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步行城的公共设施主要指商业步行城内的供电、供水、路灯、燃气、电信、有线电视、道路、广场、自动扶梯、休闲座椅和绿化设施等。

  第二十条 商业步行城的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及时维护。供电、电信及有线电视信号等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商业步行城供水、供气、道路、公共亮化和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业步行城内产权单位和经营业主自行投资建设的亮化设施享受市政府亮化用电优惠政策,按路灯电价计费。但必须分户装表,单独计量。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局负责商业步行城区域内公共部位的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产权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商业步行城的绿化设施,不得损毁。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商业步行城内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由公安、环保或城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临街安置空调器室外机和其它冷却设备;

  二、施工、经营、娱乐导致噪声超标;

  三、焚烧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

  四、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超标扬尘;

  五、造成环境污染的其它行为。

  第九章 其它事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步行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社区管理等其它方面的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武陵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我市的新发展战略提供优良的法制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八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哈尔滨市民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管理规定》(1987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哈政发[1987]109号);

  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89年1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三、《哈尔滨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

  四、《哈尔滨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1993年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五、《哈尔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4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六、《哈尔滨市肉灌制品生产和销售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七、《哈尔滨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办法》(2003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

  八、《哈尔滨市侵华日军第七三一部队罪证遗址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