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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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六个部门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3年2月24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石油部、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价成品油同平价油品一样,都是国家统购统配物资。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石油供应的各项政策和节约用油的各项规定,严格按计划办事,凭证定量供应。
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对以出口转内销的高价成品油,根据“谁用高价油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配。这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一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石油部、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
一、为了缓和国内市场成品油的供需矛盾,实行“以出转内”的办法,将国务院煤代油办公室专项出口的部分原油和石油部石油勘探开发基金专项出口的部分原油留在国内加工,所得产品按国际市场价格供应国内。这不仅有利于节约能源,而且是搞活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高价原油加工所得成品油,如汽油、煤油和柴油(包括把加工出来的重油顶替国内烧用的柴油),由商业部与石油部签订合同(包括数量、品种、价格等),并由商业部统一收购,供应国内市场和外贸出口;属于轻化工业需用的轻油原料和燃料,由石油部与使用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直接供应;其它高价油品如液化气、石脑油、石油沥青和商品重油,仍由石油部和国家物资局统一分配。
二、“以出转内”的高价原油,由国家计委每年确定加工数量,石油部统一组织炼油厂加工,统一安排生产计划,并规定产品总商品收率,具体指标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由石油部同炼油厂每年商定一次。各地炼油厂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收率。
三、高价原油加工的成品油,除石油部直接供应以外,统一由商业部代理销售。炼油厂和石油经营部门本着不赔不赚的原则,收取一定的加工费和手续费。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地市场高价油品的销售价格,经物价部门同意后执行。加工高价原油的收入,属于煤代油办公室专项出口原油加工产品部分,列入煤改油专用基金;属于石油部专项出口原油加工产品部分,列入石油勘探开发基金。具体结算办法,由石油部和商业部共同商定。
对高价原油加工的产品,按照国内平价油价格征收工商税。
四、高价油品的作价原则,一是参照国际市场石油价格,二是要保证煤代油办公室和石油勘探开发基金出口原油的价差收入,三是要考虑国内现行价格和征收工商税的实际情况。
根据上述原则,对一九八三年高价油品的出厂价格作如下规定:
油 品 单位 单价美元 单价人民币元
大庆原油 吨 232 650(离岸价)
胜利原油 吨 185 520(离岸价)
液化气 吨 250 700
石脑油 吨 307 860
化工轻油 吨 307 860
汽 油 吨 307 860
煤 油 吨 304 850
柴 油 吨 300 845
商品重油 吨 180 500
沥 青 吨 200 560

今后,高价原油和高价成品油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每年核定一次。
五、商业部代销高价成品油的原则和供应范围。实行供应高价油的原则:一是石油经营部门不能影响财政收入,特别要确保中央财政收入;二是使用单位要保持物价稳定,不得因使用高价油而提高其产品的出厂价格或收费标准;三是有利于节约能源,努力降低油耗;四是有利于增加生产,搞活经济。
根据以上原则,今后增加用油,除农业救灾、军需(包括警察、消防)和居民点灯用煤油,根据国家石油增长的可能,继续实行定量供应平价油的办法以外,对高价油的供应范围,确定有以下几种类型:
1.对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省属远洋运输等用油单位,一律改为供应高价油。
2.其他部门用油,以一九八二年计划为基数,基数以外全部供应高价油。
3.除上述两项以外,对计划外和临时急需用油的地区和单位(包括供应平价油的单位),经商业部批准,也可以供应高价油。
根据“谁用高价油谁负担”的原则,对用高价油的地区和单位,不能因用高价油而提高其产品出厂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如果发生亏损,财政不予补贴,也不再调整财政上缴任务和企业利润留成。
六、高价原油产品同平价油品一样,都是国家统购统配物资,统一纳入国家分配计划。这些石油产品,按现行石油产品管理办法,由商业部、石油部、国家物资局统一收购和分配,其他部门都不得插手经营。
加强石油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商业等部门要经常组织检查,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未经国家批准,严禁将平价油以高价销售,或者提高使用高价油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如有违反者,给予必要的制裁。
七、根据以上原则规定,由商业部、石油部分别拟订具体实施细则,下达给各地炼油厂和石油经营部门执行。
以上办法,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试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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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级卫生所暂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村级卫生所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6月3日 甘政发[1989]80号文发布 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保护农村卫生所及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卫生所是农村基层卫生事业单位,是农村三级医疗网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村卫生所以集体办为主,多种形式并存,可以由村委会办、集体经济组织办、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个体办等。医疗制度可以实行自费医疗、合作医疗、劳保医疗、医疗保险或群众自愿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四条 村卫生所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做好本村和邻近村的各项卫生工作。


  第五条 村卫生所的资金、设备、房屋等财物的所有权归投资举办者。


  第六条 村卫生所不进行工商业登记,免征工商税。


  第七条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村卫生所,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自主发展民族医药。

第二章 机构与任务





  第八条 村卫生所的设置,原则上一个村设立一所,也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人口分布、群众意愿,分设医疗点。也可同毗邻村联合设立卫生所。


  第九条 村卫生所的工作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卫生法规、方针、政策,普及卫生科学知识;
  2.承担本村疾病的预防,实施计划免疫,负责疫情报告和管理;
  3.指导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学校卫生;
  4.对常见病、地方病进行诊治和急救处理,对疑难病人及时转诊治疗,对慢性病做好康复工作;
  5.开展科学接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知识;
  6.负责本村各类卫生人员的管理、防保任务的分配和检查落实。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在乡(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村卫生所实行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的双重领导和管理。行政领导和管理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业务领导和管理以乡卫生院为主。村卫生所所长由村委会提名,经乡(镇)卫生院考核、同意后任命,并报乡(镇)政府及县(市、区)卫生局备案。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要把卫生事业纳入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定期计划、布置、检查、落实卫生工作任务,加强卫生所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卫生人员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要把村卫生所列入业务管理范围,积极做好村级卫生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采用例会等形式,定期组织业务活动和工作交流,研究疫情,加强经常性业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对村卫生所的工作进行考核一至三次,并做出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乡村医生报酬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村卫生所必须遵守国家法令、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种形式的村医疗机构,一律称为所(集体办的为××村卫生所,联合办的为××村联合卫生所,个体办的为××村乡村医生×××卫生所)。


  第十六条 村卫生所凭县(市、区)卫生局颁发的开业执照购置药品、器材,与全民医疗机构平等对待。


  第十七条 村卫生所执行当地医疗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商业性经营药品,不得使用过期失效及霉变虫蛀药品,不得经营麻醉、剧毒、放射性药品。村卫生所的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立帐。卫生所的盈余,应用于发展本村卫生事业,也可按比例提成,作为乡村医生和卫生人员的部分报酬。村委会不得提留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村卫生所可以招聘具有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参加本所工作,其报酬由双方协商议定。鼓励城镇医务人员到农村承包或参加村卫生所的工作。


  第十九条 村卫生所按医学科学原则出具的诊断证明、出生证明书等与全民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有同等效用。


  第二十条 村卫生所的处方、收据存根、门诊登记簿等医疗文件应至少保存三年,以便备查。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所由投资举办者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乡卫生院及乡政府审核后,报请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开业执照(开业执照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
  村卫生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1.要有一、二名以上具有乡村医生合格证或医士以上职称的医生及若干名卫生员。边远地区如无乡村医生,要有一定医疗卫生技能的卫生员,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做乡村医生的工作。
  2.要有必要的房屋、资金及体温表、血压计、听诊器、出诊箱、冰瓶、足够数量的各种型号注射器、高压消毒器、煮沸灭菌器,一般外伤处理器械、产包、中西药柜、检查床等设备,有条件的卫生所可根据需要设观察床。
  3.备有常用中、西药品。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所人员的增减(除自然减员),须由村民委员会征得乡(镇)卫生院同意。不得安插非医技人员从事医疗预防工作。卫生所牌匾、印章报乡(镇)政府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均按县(市、区)统一要求刻制。未经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准张贴、刊登、播放医疗广告。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所迁址、停业、歇业须于十五天前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区)卫生局备案。停业及歇业三个月以上者,缴收开业执照。歇业期满请求复业者,须重新办理开业执照。

第六章 医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所的医务人员要精干,二人以上的卫生所要有一名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征得乡(镇)卫生院的同意,从乡村医生、离退休医务人员和经过县(市、区)卫生局考核合格的人员中聘用。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所的医务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巡诊、出诊,方便群众。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所的医务人员,要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农村卫生协会组织的各种专业培训和例会活动,学习业务技术,了解卫生信息,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所医务人员的报酬从业务收入、乡村集体提留、防疫保健劳务费等中解决。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其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联劳计酬。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凡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9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中的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资本管理,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是我行资金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我行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本办法下发后,各行要认真研究和组织实施。
二、各行要结合清产核资工作,对现有实收资本按构成逐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准确核实实收资本实有数额,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各行要特别注意防止资产流失问题,清理检查中发现的帐外资产,如帐外的投资及未入帐、未收回的投资收益,由我行支持开办而未界定产权的信用社、代办所、联办所等,要及时进行产权界定,以维护我行资产的完整、安全及应享有的权益。
三、各行要根据规定保证实收资本和其它权益的安全、完整与增值。
四、各行要根据总行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资本管理实施办法,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五、各行在试行本办法中,遇到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便改进、完善。

附:中国工商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资本管理,充分发挥资本效能,不断增强我行资金实力和承担风险能力,根据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人民银行《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银发〔1994〕3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商银行是一级法人的国有专业银行,所占有、使用的资本和资本积累是国家的资金及应享有的权益。因此,明确我行资本产权关系,落实各级行经营责权利,切实加强资本管理,不仅是国家对其投入资金及保值增值行使所有权管理的要求,也是我行深化改革,开拓业务,逐步向国有商业银行过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二、资本的构成
全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
(一)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目前,工商银行实收资本是国家资本金。
2.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及接受捐赠的财产等。
3.盈余公积。指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目前。工商银行只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4.未分配利润。指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附属资本
1.呆帐准备金。指按年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用以弥补贷款的呆帐损失。
2.坏帐准备金。指按年末应收利息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用于核销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三、资本的管理原则
资本的管理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支配,授予经营,保值增值。
四、实收资本的管理
(一)实收资本由总行集中管理,统一支配,可视业务需要部分拨付分行,授予其经营。
(二)各分行在本办法前已经占用的实收资本,表现为总行授予分行经管的资本,其处分权在总行。对县(市)级行不得核拨资本金。
(三)各分行对总行核拨的资本金,只能用于参加本行信贷资金营运。
(四)各级行对实收资本应严格按照规定确保其安全完整。非经总行批准,实收资本余额不得随意增减。
按照资本金保全原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增减实收资本;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相抵后的净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不增减实收资本。
(五)外汇资本金是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备抵部分。各分行经人行批准新开设国际业务机构,需将人民币资本金转换为外汇资本金,或自行增补外汇资本金时,必须向总行提出申请,经资金计划部与国际业务部研究,报行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各行开办国际业务所需外汇资本金由分行自己解决,总行不再拨给。
(六)各级行(包括总行主办项目部门、省级分行)未经总行审批,不得自行办理投资业务。有关资本投资管理按《中国工商银行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五、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管理
(一)资本公积为资本升值所表现出来的盈余,总行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并列为核心资本集中管理。
(二)盈余公积金的支配权在总行。由总行按照规定,分别核定各分行的提取比率,统筹安排。
各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比例内,可统筹安排辖内盈余公积中公益金部分的使用和分配。
当全行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的25%时,其超过部分由总行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六、呆、坏帐准备金的管理
(一)各级行应在规定的提取率内足额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清理核销呆帐、坏帐。
(二)各级分支行无权批准对客户减免贷款本息。
七、分配利润的管理
当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是属于总行所有者权益,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配。
(一)各分行当年实现利润按规定每季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如投资收益已交纳所得税应从利润中剔除),关于季后10日内将应交税金上划总行,不得占用。
(二)各分行公益金由总行统一计算分配,亏损行不分配公益金。
(三)各分行年终利润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上缴,由总行统一清算分配。
八、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全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财政部、人民银行规定,全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30%。因此,总行对全行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平衡比例,防止流失。
(二)在总行核定的比例之内,各分行凡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上报总行批准后,才可进行。
(三)各级行不得超过总行核定的比例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四)各分行对辖内固定资产有使用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制度。
(五)各级行在从事经济活动中,不得以占用的固定资产做抵押。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以固定资产形式对外投资。
(六)各分行要按规定的计提折旧范围和方法按季(月)计提折旧及计算固定资产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九、资本管理部门
(一)总行资金计划部负责全行参加信贷资金营运的资本,即外汇资本金、投资及新设机构、开办合资银行所需资本金的管理。
(二)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全行资本的核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及审批权限提取、分配、使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含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呆、坏帐准备金,固定资产折旧等。
十、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解释。